起诉书法定代表人应写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写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人设有董事会的,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民事诉讼中,当涉及法人作为当事人时,起诉书里法定代表人的填写至关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明确的。
通常情况下是写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比如在一家大型公司中,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负责人,若该公司涉及诉讼需要撰写起诉书,一般就填写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因为正职负责人在法人的组织架构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对法人的决策和运营起着关键作用。
若法人没有正职负责人,那么就写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例如某些企业由于特殊原因正职岗位空缺,此时由一位副职全面主持工作,在起诉书中就应填写这位副职的信息。
对于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法人的重要决策机构,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代表法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就是法定代表人的合适人选,起诉书中应填写董事长的相关信息。
而在没有董事长的情况下,如果经过董事会授权,被授权的负责人也可以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体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灵活性,即使没有董事长这一职位,通过合法的授权程序,也能确定合适的法定代表人来参与诉讼等活动。准确填写法定代表人信息,有助于法院准确识别法人的代表,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法律关系的清晰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