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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公诉流程

2025-12-26 02: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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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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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公诉流程主要包括受理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环节。

首先是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也会进行受理。

接着是审查批捕。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等条件。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审查后,检察院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然后是审查起诉。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会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最后是提起公诉。经过审查,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批捕公诉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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