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可根据不同噪音类型向多个部门投诉,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音可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社会生活、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音以及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产生的噪音可找公安部门;交通噪音可找交通管理部门或铁路监管部门;小区内电梯等设备噪音可先向物业反映,物业无法解决再找住建部门。
在日常生活中,噪音扰民是一个常见且令人困扰的问题,不同类型的噪音,负责监管和处理的部门也有所不同。
工业生产和建筑施工噪音: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的工业噪声,以及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当遇到工厂机器轰鸣、建筑工地在禁止施工的时间作业等情况,可向当地的生态环境局进行投诉。
社会生活和商业经营噪音: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以及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比如商场外高音喇叭促销、广场舞音乐过大等情况,可拨打110向公安部门反映。
交通噪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上的机动车噪声,以及铁路机车运行等产生的噪声。公路交通噪音可向交通管理部门投诉,铁路噪音则向铁路监管部门反映。交通噪音对沿线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设置隔音屏障、加强交通管理等。
小区内部设备噪音:小区内电梯、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音问题,可先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小区内的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以减少噪音对居民的影响。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无法解决问题,可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