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在主体、对象、性质、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裁处;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不同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往往在某一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例如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裁决。而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比如,对县级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县级政府或者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对象不同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民事纠纷。像侵权纠纷、补偿纠纷等,比如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可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企业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性质不同 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它是行政机关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民事纠纷进行居中裁断,类似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但本质上还是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它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四、目的不同 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行政复议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五、程序不同 行政裁决一般遵循特定的裁决程序,通常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听证等程序后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有相对固定的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环节,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