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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

2025-12-25 08: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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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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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补偿款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行为相关,且构成价外费用性质,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与应税行为无关,则通常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等。当补偿款属于价外费用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例如,企业销售货物,因购买方延迟付款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补偿款,这种补偿款实际是因销售货物这一应税行为派生出来的,构成了价外费用,那么销售方取得该补偿款时应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然而,如果补偿款与增值税应税行为没有关联,就无需缴纳增值税。比如,企业因政府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这是基于政府的拆迁行为给予企业的经济补偿,并非因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应税行为而产生,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再如,企业之间因合同违约,未履行的合同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关,违约方支付给对方的补偿款,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具体的业务背景、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综合判断。企业在遇到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时,应仔细分析业务实质,必要时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补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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