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债务,继子一般不会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再婚夫妻的债务属于其二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与继子并无直接关联。但存在特定情形时,继子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律层面,债务具有相对性。再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遵循“谁欠债,谁偿还”的原则。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都应由再婚夫妻自身来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这里的子女主要指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购买家庭住房等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进行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该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继子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其一,如果继子继承了再婚夫妻中债务人的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若继子继承了遗产,那么他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再婚夫妻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如,继子继承了价值 50 万元的遗产,而被继承人有 30 万元的债务,那么继子需要用这 50 万元遗产中的 30 万元来偿还债务。
其二,若继子与再婚夫妻之间存在债务担保关系。当债务人(再婚夫妻)无法履行债务时,作为担保人的继子就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这种担保责任可能是一般保证责任,也可能是连带责任保证,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要依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
综上所述,再婚夫妻债务,继子通常不承担责任,但在继承遗产或存在担保关系等特定情形下,继子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