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通常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证明(如离婚证、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等材料。
在我国,离婚后再婚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一系列法定的材料要求。最重要的基础材料就是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户口簿能够证明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包括家庭住址、亲属关系等,身份证则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两者都是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当事人身份的关键依据。
需要提供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这一声明是为了确保婚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避免近亲结婚等情况的发生。当事人需如实填写并签字,以表明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由于是离婚后再婚,还必须提供离婚证明。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手续后颁发的证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文件。若是通过诉讼离婚的,则需要提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的判决文书,离婚调解书则是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文书,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有其他要求。例如,有些地方可能要求提供近期免冠合影照片,照片的尺寸和规格也有相应标准。在办理再婚登记前,建议提前了解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以确保登记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