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本婚姻状况一般显示“离异”。
在实际操作中,居民办理离婚手续后,若前往户籍管理部门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进行更新,通常会登记为“离异”。婚姻状况的登记是户籍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反映了公民当前的婚姻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复婚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在离婚后,相关人员有义务及时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状况的变更。
之所以登记为“离异”而非“离婚”,这是户籍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的表述。这种规范有助于准确、清晰地记录公民的婚姻状态,便于户籍管理和相关部门的信息统计。同时,统一的表述也避免了因表述不规范而可能产生的误解和混淆。
需要注意的是,若离婚后未主动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婚姻状况的变更,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可能仍然显示为“已婚”。因此,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离婚后应及时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在办理时,通常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更新。
此外,户口本上婚姻状况的登记对于一些后续事务的办理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再次结婚登记、涉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务时,准确的婚姻状况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所以,离婚后及时变更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