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管理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合同管理侧重于项目整体把控和对承包人的监督,承包人则着重于自身履约和权益维护。
一、管理目标不同。发包人合同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工程项目按照预定的时间、质量和成本要求顺利完成。发包人希望通过合同管理,使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实现项目的投资效益。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发包人,通过合同管理确保楼盘按时交付,以尽快实现销售盈利。而承包人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承包人需要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高效的施工组织等手段,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获取最大利润。比如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通过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
二、管理重点不同。发包人合同管理重点在于对承包人的资格审查、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审核、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等方面。发包人在招标阶段,会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业绩等,确保其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会密切关注工程进度和质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合同管理重点是施工过程的管理、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承包人需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当出现合同变更情况时,承包人要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做好索赔工作,以维护自身利益。
三、管理职责不同。发包人在合同管理中承担着提供施工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等职责。发包人需要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承包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承包人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承担相应责任。
四、风险管理不同。发包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承包人违约、工程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等。发包人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的设置、担保措施等方式,降低这些风险。例如,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应对承包人违约的情况。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成本超支、市场价格波动、合同变更等。承包人需要通过成本控制、风险预警等措施,降低自身风险。比如,与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锁定原材料价格,避免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