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法律实践中,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地对于解决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遵循一定的规则。
如果合同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了合同双方的自主约定。例如,合同中明确写明“本合同的履行地为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某街道某号”,那么该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法律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房屋租赁合同的本质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物使用地通常就是租赁房屋所在地,因为承租人主要是在该房屋内进行使用和生活等活动。
确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诉讼管辖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准确确定合同履行地,有助于当事人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明确履行地也有利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判断哪一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在履行地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先看约定,无约定则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准,这一规则为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相关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