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且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至少要服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相应的程序。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前提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在时间方面,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需要在执行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减刑。这是为了确保罪犯有足够的时间在监狱中表现出稳定的改造效果。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全面、准确地判断罪犯是否真正有悔改或立功的情况,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观察和评估。
同时,法律对减刑的幅度也有严格限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对于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符合减刑条件,最多也只能减刑一年,也就是说至少要服刑一年。
申请减刑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这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都是为了保证减刑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确保刑罚的执行既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又能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