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无论分居多久,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提出离婚诉讼。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离婚诉讼的提起并不受夫妻分居时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分居时间在离婚诉讼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需要强调几个要点。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即便时间达到两年甚至更久,也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条件。分居要满两年,且这两年是持续不间断的。最后,即便满足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条件,法院在审理时也会先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在实际的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要证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事实以及分居的时长等。可以通过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来加以证明。所以,虽然随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要想以分居为由让法院判决离婚,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