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逃跑几年后自首一般不会重判。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通常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不过最终量刑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即便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了几年才自首,依然符合自首的基本条件,在量刑时会依据该规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而不是会被重判。
然而,案件的最终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虽然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还会结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比如造成多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即便有自首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可能相对有限。例如,在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面临较重的刑罚,自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刑罚,但不会大幅改变刑罚的整体量级。
另外,逃跑的时间长短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断。逃跑时间长可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主观故意较强,对社会秩序造成持续的不良影响,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会重判。它只是法官在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与自首情节共同作用于最终的量刑结果。
总之,刑事案件逃跑几年后自首通常不会导致重判,自首情节会在量刑中起到积极作用,但具体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