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董事会与不设立董事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决策机制、管理结构、适用范围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决策更规范、管理更复杂、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且信息披露要求较高;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决策较灵活、管理相对简单、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公司且信息披露压力小。
决策机制方面,设立董事会的公司,重大决策通常要经过董事会集体讨论和表决。董事会会定期召开会议,遵循严格的议事规则,以多数决等方式形成决策,这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但决策过程可能相对漫长。例如大型上市公司,投资新项目时需董事会成员充分讨论分析利弊后才能做出决策。而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像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能由执行董事一人做出决策,决策过程简单快速,能及时把握市场机会,但也可能因个人经验和能力局限导致决策失误。
管理结构方面,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有更完善和复杂的管理结构。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和重大方针,然后由管理层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如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分工明确,保证公司有序运营。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管理结构相对简单,往往一人身兼数职,如执行董事可能同时负责决策和执行,管理成本较低,但容易出现权力集中缺乏监督的问题。
适用范围方面,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一般是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业务复杂、涉及利益主体多,需要董事会进行专业决策和管理。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多为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运营相对简单,不需要复杂的决策机制。
信息披露方面,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董事会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重大决策、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而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信息披露压力较小,通常只需向股东提供必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