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共同债务的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要看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
在我国,对于离婚后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向他人借款,或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另一方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对该借款予以追认,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比如,一方为支付孩子的学费以个人名义借款,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是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的,由此产生的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也可能是一方参与经营,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但分享了经营收益。例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的扩大经营,且该店铺的盈利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借款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总之,离婚后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