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建的农村房屋在离婚时,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有多种,可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法院会结合房屋来源、出资情况、居住使用等因素进行判决,可能采取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竞价取得等方式,同时还需考虑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如宅基地的使用限制等。
婚后建造的农村房屋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建造房屋,意味着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投入了时间、精力和资金,所以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在分割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比如一方愿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双方决定将房屋出售后分割售房款等,那么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处理即可。这种协商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房屋的建造资金来源,如果一方父母有出资,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考虑这一因素。同时,也会考虑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例如哪一方更需要该房屋居住等。
对于农村房屋,还存在宅基地使用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一般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配取得的,具有福利性质。如果一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分割房屋时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获得房屋相应的经济补偿。
常见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通常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确定。另一种是竞价取得,即双方通过竞价的方式,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然后按照出价给予另一方一半的价款。此外,如果房屋不适合分割,也可以采取共有的方式,双方共同享有房屋的权益。总之,婚后建的农村房屋离婚时的分割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