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期间租金的收取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合同正常履行且无特殊约定,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若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或一方以合理理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则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
在合同纠纷诉讼期间,租金的收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当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并且合同中对租金的收取有明确且有效的约定时,通常应当按照该约定来收取租金。例如,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每月 5 号支付当月租金,金额为 5000 元,那么在诉讼期间只要合同未被判定无效或解除,出租方就有权按照此约定向承租方收取租金。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契约精神,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条款。
然而,如果合同的效力在诉讼中存在争议,比如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被质疑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租金的收取就不能简单依据合同约定。若最终合同被判定无效,那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时可能不存在按照原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问题,而是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处理已支付的租金以及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
另外,若承租方以合理理由拒绝支付租金,比如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方以此为由在诉讼期间暂停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承租方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理由成立,可能会认定在出租方未解决问题期间,承租方有权不支付租金或者减少支付租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公平原则。例如,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部分受损,影响了承租方的使用,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租金。总之,合同纠纷诉讼期间租金的收取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