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亏损责任承担需依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可能由承包方承担,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由发包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在承包经营活动中,责任承担的界定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根据合同自治原则,承包经营合同会对亏损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由承包方承担,那么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条款。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如此简单。在某些情形下,发包方也可能需要承担亏损责任。例如,如果发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技术支持或者干扰承包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导致承包经营出现亏损,那么发包方应当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另外,若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承包经营亏损,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双方可能按照该条款分担损失。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责任认定提供了依据。当双方对亏损责任承担产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承包经营亏损责任承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双方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