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业务员涉案金额达2000万,一般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业务员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非吸业务员涉案金额达2000万,已远超数额巨大的标准。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吸案件中的业务员量刑不会仅仅依据涉案金额。会考虑业务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业务员只是普通的底层员工,仅按照上级指示开展业务,没有参与核心决策,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可能会相对从轻。业务员的退赃退赔情况也会影响量刑。若业务员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弥补投资者的损失,法院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另外,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至关重要。如果业务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或者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非吸业务员涉案2000万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