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能独立适用,且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主刑是刑罚体系的核心部分,具有主导性和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它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其期限相对较短,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它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刑期长短有所不同。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它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在适用上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
附加刑作为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灵活性较强。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通常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经济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