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在主刑执行期间或执行完毕后,附加适用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一种,它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和适用范围。
从适用对象来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分子。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严重危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剥夺其政治权利是为了防止他们利用政治权利继续危害国家。二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们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能力和影响力。三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他们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不仅是对其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也是从法律逻辑和社会影响等多方面考虑的结果。
在执行方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主刑相关。如果主刑是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当主刑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剥夺的政治权利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通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