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一般寄到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寄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存在特定情形时,也可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在我国,对于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离婚起诉书应寄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址并不一样。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此时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就需要将离婚起诉书寄往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管辖法院会有所不同。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这些情况下,离婚起诉书可以寄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寄到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寄送离婚起诉书之前,一定要准确了解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也可以通过拨打当地法院的立案庭电话进行咨询,以确保将起诉书寄送到正确的法院,顺利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