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残疾人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办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是残疾人且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若坚持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这一途径。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应包含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离婚)、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需详细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例如,列举双方长期分居、存在家庭暴力、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对于涉及残疾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加谨慎。一方面,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状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会认定感情破裂。
另一方面,法院会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会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进行处理。比如,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给残疾人一些财产,以保障其日后的生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如果残疾人有抚养能力且有利于子女成长,也会考虑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残疾人一方。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离婚协议,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