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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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权实现的流程包括

2025-10-02 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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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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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权实现的流程主要包括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股权等方式,且需遵循通知、评估、公开交易等相关程序。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就涉及到股权质押权的实现。质权人应与出质人进行沟通。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的股权折价,也就是双方协商确定一个价格,将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以抵偿债务。这种方式相对较为简便快捷,能节省时间和成本。

如果双方无法就折价达成一致,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质押的股权。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价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股权的价值。在进行拍卖前,通常需要对质押的股权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评估机构一般需具备专业资质和良好的信誉。之后,要选择合适的拍卖平台,按照相关的拍卖程序进行操作。拍卖过程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引众多潜在买家参与,以确保股权能以合理的价格成交。

除了拍卖,质权人还可以选择变卖股权。变卖是指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但变卖的方式不像拍卖那样具有严格的公开竞价程序。不过,变卖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要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避免低价贱卖损害出质人的利益。

在整个股权质押权实现的过程中,质权人有通知出质人的义务,保障出质人的知情权。同时,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实现质权,都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涉及到国有股权,还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若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归出质人所有;若不足,出质人仍需就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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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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