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时出资时间按实际情况填写,若原股东已完成全部出资,出资时间填写原股东完成出资的时间;若原股东未完成出资就转让股权,出资时间填写公司章程规定的原股东应完成出资的时间。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资时间的填写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司的资本状况。对于已完成全部出资的情况,填写原股东完成出资的时间是合理的。这是因为原股东在该时间点已经履行了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义务,将资金或其他资产投入到公司中。例如,甲在 2020 年 5 月 1 日向公司完成了 100 万元的货币出资,之后在 2023 年将股权转让给乙,那么在此次股权转让中,出资时间应填写 2020 年 5 月 1 日。
而当原股东未完成出资就转让股权时,填写公司章程规定的原股东应完成出资的时间更为合适。这是由于虽然原股东转让了股权,但对于未出资部分的责任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移或承担。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期限,这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要求。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丙应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 200 万元的出资,但在 2024 年丙就将股权转让给丁,此时出资时间应填写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准确填写出资时间对于公司和新股东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司而言,这有助于准确记录公司的资本情况,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新股东来说,明确出资时间可以清楚了解自己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等手续时,正确填写出资时间也是顺利完成手续的必要条件。如果填写错误,可能会导致登记手续无法正常办理,甚至可能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