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摔伤的工资及赔偿处理需区分是否构成工伤。若属于工伤,工资按停工留薪期原待遇发放,同时享受工伤赔偿;若不构成工伤,工资按病假或事假处理,不享受工伤赔偿。
下班途中摔伤的工资计算和赔偿问题,核心在于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首先,需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有三个关键要素:一是伤害源于“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单纯自行摔倒(如走路滑倒、骑车未发生碰撞摔倒等)不属于此类;二是事故责任需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需明确本人无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三是需符合“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比如下班直接回家的路线、正常下班时间或因加班等合理事由延迟的时间。
若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工资及赔偿按以下标准处理:
关于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计算基数通常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为准。
关于赔偿,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护理或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交通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合理交通费用);若构成伤残,还可根据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解除劳动关系时)等。
若摔伤不构成工伤(如自行摔倒、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等),工资及赔偿按非工伤处理:
工资方面,职工可申请病假,享受病假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根据工龄确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10年以上的,5年以下为6个月,5-10年为9个月等)。病假工资标准由各地规定,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则规定,病假工资按职工连续工龄确定比例(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60%计发;满2年不满4年的,70%;满4年不满6年的,80%等),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未申请病假或超出医疗期,用人单位可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
赔偿方面,非工伤摔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医疗保险报销(符合医保目录的部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伤赔偿。
若对工伤认定或待遇有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待遇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