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从执行机关执行监视居住之日起计算。同一阶段内监视居住期限不得延长,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不同办案阶段重新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但每个阶段均需遵守六个月的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期限是法律明确设定的刚性约束,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
监视居住期限的起算时间以执行机关实际执行之日为准。实践中,办案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需将决定书送达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由执行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并执行。例如,公安机关2023年1月1日决定对某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但因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实际于1月5日开始执行,则期限从1月5日起算,至6月5日届满。若仅作出决定而未实际执行,或执行过程中存在中断(如被监视居住人脱逃后被追回),中断期间不计入期限,恢复执行后期限继续计算。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不得延长。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即使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也不得延长监视居住期限,而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转为取保候审或逮捕。例如,监视居住6个月期满后,若仍需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可转为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但不得通过延长监视居住变相剥夺其权利。
不同办案阶段重新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不同阶段的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独立决定监视居住。此时,前一阶段的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后一阶段办案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期限从新的执行之日起重新计算,但仍需遵守单个阶段不超过六个月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6个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可重新决定,期限从检察院执行之日起算,最长仍为六个月。
需注意,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不导致期限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办案机关可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此时,监视居住因强制措施变更而终止,已执行的期限不予折抵新强制措施的期限,也不会因违反规定而重新计算或延长原监视居住期限。
实践中,若办案机关超期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的,当事人可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