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的教唆犯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被教唆者实施的具体犯罪罪名定罪,其刑事责任根据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确定。认定时需满足主观故意、客观教唆行为与因果关系三个核心要件,结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及教唆犯的规定综合判断。
片面的教唆犯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特殊形态,指教唆者在被教唆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故意实施教唆行为,单方面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情形。与传统“双向合意”的教唆犯不同,其核心特征在于被教唆者对教唆行为完全不知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双向沟通”。
从构成要件来看,片面的教唆犯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主观上,教唆者必须具有单方面的教唆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一结果;客观上,教唆行为需具有现实的教唆可能性,如通过语言、文字、暗示等方式传递犯罪信息,且该行为与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果上,被教唆者需实际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若仅产生犯罪意图而未着手,教唆者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不成立犯罪。
理论层面,片面的教唆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需“双向合意”的共同故意,片面故意缺乏双方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肯定说则主张,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共同”而非“意思共同”,教唆者单方面对犯罪结果具有故意且实施了教唆行为,即可认定为共犯。目前司法实践逐渐倾向肯定说,尤其是在教唆行为对犯罪发生起关键作用的案件中,认可片面教唆犯的共犯地位。
法律依据上,片面的教唆犯定罪主要依赖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未明确要求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存在“双向意思联络”,仅强调“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与结果,为片面教唆犯的定罪提供了空间。例如,甲为报复丙,偷偷在乙的水杯中加入致幻药物,导致乙在意识模糊下殴打丙致伤,甲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片面教唆犯。
实务中,定罪需结合证据严格判断因果关系,即教唆行为是否“切实引起”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若被教唆者本身已有犯罪倾向,教唆行为仅起“强化作用”,可能认定为帮助犯;若教唆行为是犯罪意图产生的“直接原因”,则以教唆犯定罪。同时,需区分片面教唆与间接正犯,若教唆者对被教唆者具有完全支配力(如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构成间接正犯而非片面教唆犯。
综上,片面的教唆犯定罪需紧扣“单方面教唆故意”“教唆行为与犯罪意图的因果关系”“被教唆者实际犯罪”三大核心,依据刑法第25条、第29条,以被教唆者实施的罪名定罪,并根据教唆作用大小(主犯或从犯)确定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三)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