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前提是已通过工伤认定。该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机构代表组成,是法定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专门机构。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法定程序,其结果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计算与发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申请该鉴定需明确以下关键信息:
一、申请的法定前提:已完成工伤认定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首要前提是工伤事实已被依法认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人社局工伤科)负责,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事故证明等材料。只有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才能进入伤残等级鉴定环节,二者分属不同程序,不可混淆。
二、法定鉴定部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里的“设区的市级”指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辖区等行政单位,例如“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并非单一行政部门,而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共同组成,确保鉴定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申请主体与时限要求 申请主体包括三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申请时限方面,法律未明确强制期限,但需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提出,通常指医疗终结(如骨折愈合、器官功能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实践中,建议治疗终结后3-6个月内申请,避免因伤情变化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四、需提交的核心材料清单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以当地委员会要求为准):1.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3. 相关医学影像资料(如X光片、CT片、MRI报告等);4.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5.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委员会会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再受理。
五、鉴定流程与周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将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鉴定组,通过查阅病历、体格检查等方式进行评估。鉴定结束后,委员会需在60日内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结论书会明确伤残等级(1-10级,1级最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六、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 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得再申请复核。需注意,再次鉴定需提交初次鉴定结论书、新的证据材料(如后续治疗记录)等,流程与初次鉴定类似,但由更高层级的专家进行评估。
七、注意事项:避免常见误区 实践中,部分工伤职工误将“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伤残等级鉴定部门,需明确:司法鉴定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而工伤伤残鉴定只能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二者的鉴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和法律效力完全不同。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社保部门不予认可,将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综上,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定部门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前需完成工伤认定,准备齐全材料并在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了解这一流程,有助于工伤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伤残待遇的顺利落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