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没收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无个人合法财产可供执行的,将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针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予以没收,旨在剥夺其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仅能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不得没收属于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当判决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核心原则是“有财产则执行,无财产则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财产后恢复执行”。
首先,人民法院需依法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法院会通过多种途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股权及企业登记信息等,同时会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若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可能被认定为“拒不配合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追责。
其次,需严格区分“无财产”的具体情形。实践中,“没有财产”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个人合法财产,如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投资等;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依法不可执行的范围,例如财产已被抵押、质押且抵押权人、质权人优先受偿后无剩余价值,或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但被执行人所占份额已被分割完毕等。根据《刑法》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但需优先于没收执行。此外,执行法院需严格区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不得将家属的合法财产纳入执行范围,但若财产为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可依法分割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后执行。
再次,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在裁定中载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理由等。该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而是暂时中止,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最后,后续发现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根据上述规定第十三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也可以根据被害人或其他权利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无需重新立案,由原执行法院直接启动执行程序。这一机制确保了“刑事责任不因无财产而免除”,只要被执行人后续获得财产(如继承遗产、获得劳动收入、接受赠与等),法院即可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没收,保障刑事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没收,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或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执行人切勿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