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挪用的资金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观明知和行为表现综合判断。若事前与挪用人通谋,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若明知资金系挪用所得仍使用,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确实不知情且无过错,不构成犯罪但需返还资金。
使用他人挪用的资金涉及的刑事风险,核心在于使用者的主观明知状态及与挪用人的行为关联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事前通谋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
若使用者在挪用人实施挪用行为前,与挪用人达成合意,约定由挪用人挪用资金后交由其使用(如共同策划挪用计划、承诺使用后共同获利等),则使用者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需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使用者的“事前通谋”属于“共同故意”的体现。
例如,某公司职员甲与朋友乙商议,由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00万元给乙用于经营,乙承诺盈利后与甲分成。在此情形下,乙虽未直接挪用资金,但因事前参与策划,构成挪用资金罪共犯,与甲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二、明知挪用资金而使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若使用者在挪用人挪用资金后,明知资金系挪用所得(如知晓资金来源为单位公款、挪用人无正当授权、交易方式异常等),仍通过接收、持有、使用等方式帮助挪用人掩饰、隐瞒资金性质,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如:资金转入账户为私人账户而非单位对公账户;挪用人告知资金系“临时借用”但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资金金额巨大且无合理用途;使用者曾因类似行为被处罚等。只要能证明使用者“应当知道”或“可能知道”资金来源非法,即可推定具有主观明知。
三、不知情且无过错不构成犯罪
若使用者确实不知道资金是挪用所得(如挪用人虚构资金来源为“合法借款”“项目回款”等,且提供了表面真实的凭证),且在接收、使用过程中无明显过错(如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则属于善意取得,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使用者需将资金返还给原单位,因善意使用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向挪用人追偿。
综上,使用他人挪用的资金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主观明知状态和行为与挪用行为的关联性。事前通谋以挪用资金罪共犯论处,事后明知而使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确不知情则仅承担民事返还责任。实践中,需结合资金流转记录、沟通记录、使用者认知能力等证据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