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几率相对较大,但并非绝对。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存在一定重合,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案件若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条件,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高,但最终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要分析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几率,需先明确两者的法律性质及适用逻辑。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由《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由《刑法》规定,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
从适用条件看,两者存在明显关联性。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已初步符合“社会危险性较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特征,而这正是缓刑的核心适用前提。例如,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数额较小、故意伤害致轻微伤)、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案件中,嫌疑人常因“犯罪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被取保候审,后续审理时若同时满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表现良好”等条件,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缓刑。实践中,此类案件判处缓刑的比例确实高于未取保候审的案件。
但需注意,取保候审并非判缓刑的“通行证”,最终判决仍受多重因素制约。首先是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若案件虽取保候审,但存在多次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犯罪手段残忍等情节,即使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下,法院也可能认为“犯罪情节较重”而不适用缓刑。例如,同样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但达成谅解的初犯可能缓刑,而致两人轻伤且无悔罪表现的,则可能不予缓刑。
其次是悔罪表现与社会关系修复情况。根据《刑法》规定,“有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以及是否预缴罚金等,均是判断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若取保候审后,嫌疑人拒不认罪、逃避责任,即便案件本身较轻,也可能因“无悔罪表现”被判处实刑。
此外,法律明确排除缓刑适用的情形需重点关注。《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即使此类人员因特殊原因被取保候审(如患有严重疾病),但因其属于法定禁止缓刑的对象,最终仍会被判处实刑。例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无论取保候审与否,均无法适用缓刑。
最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考量也会影响结果。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的司法倾向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若涉案金额较大但退赃退赔到位,可能适用缓刑;而对于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等社会危害性较高的案件,即使取保候审,法院也会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此外,部分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缓刑判决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缓刑,法院采纳的概率会显著提升。
综上,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几率较大,主要源于两者在“轻刑化”“低社会危险性”上的价值取向重合。但最终能否判缓刑,需严格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缓刑条件,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累犯等因素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应重视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规范,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方式争取有利判决,而不能仅以取保候审为由推定必然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