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车辆作为财产分割的价格确定,需以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主要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专业机构评估、参考市场价格或结合购置价与折旧计算等方式确定,最终分割需遵循协议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离婚案件中车辆分割的价格问题,核心在于先明确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定价方式,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首先,共同财产的认定是价格分割的前提。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车辆(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婚前一方购买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车辆(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参与分割。若车辆为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个人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不涉及分割,自然无需确定分割价格。
其次,价格确定的核心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评估机构评估、市场价格参考及折旧计算。实践中,双方可优先通过协商确定价格,这是最高效的方式,例如约定车辆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对应补偿款,补偿金额以双方认可的价格为准。若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由专业机构根据车辆品牌、型号、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保养情况等因素出具评估报告,法院通常会参考评估价进行分割。此外,也可参考市场价格,例如通过二手车交易平台(如瓜子二手车、懂车帝)查询同款车型的近期成交价格,或咨询二手车商获取报价,作为定价参考。对于购置时间较长的车辆,还需结合折旧计算,一般按车辆购置价扣除每年10%-15%的折旧(具体比例可参考行业标准或车辆使用状况),再结合当前车况确定实际价值。
再者,特殊情况需结合实际处理。若车辆存在未还清的贷款,分割价格需扣除剩余贷款本金,即车辆净值=认定价格-未还贷款,获得车辆的一方需承担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补偿净值的一半。若车辆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财产,登记信息不影响价格认定,分割时仍以车辆实际价值为准,获得车辆的一方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分割需遵循法律原则和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价格确定后,法院会结合上述原则进行分割,例如车辆归抚养子女一方所有,或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补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