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患有疾病,处理需以保障孩子健康和权益为核心,优先通过协商明确抚养权归属、医疗费用承担方式及探望权的特殊安排,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法院会结合孩子病情、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若孩子患有疾病,法律处理的核心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即所有决策需优先考虑孩子的健康治疗、生活照料及情感需求。以下从抚养权、医疗费用、探望权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抚养权的确定需结合病情特殊需求
法院判决抚养权时,通常会综合双方经济条件、居住环境、陪伴能力等因素,但孩子的疾病情况会成为关键考量点。例如,若孩子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治疗,法院可能优先将抚养权判给更有时间照顾、熟悉病情护理或医疗资源更便利的一方。此外,若一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主要照料责任,或具备相关医疗知识,也可能成为争取抚养权的优势条件。若孩子已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为8周岁以上),其意愿也会被纳入参考,但最终仍以健康需求为首要原则。
二、医疗费用的承担方式需明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对于普通疾病,抚养费通常已涵盖基础医疗支出;但对于重大疾病或长期治疗产生的高额费用(如手术费、康复费、特殊药物费等),双方需另行约定承担方式。若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实践中一般由父母双方平均分担,或根据经济能力按比例承担。例如,一方收入明显高于另一方,可能被判承担更高比例的费用。需注意,即使抚养权归属一方,另一方仍需承担相应医疗费用,拒不支付的,抚养方可通过诉讼追偿。
三、探望权的行使需以不影响治疗为前提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但孩子患病期间,探望方式和时间需灵活调整。双方可协商约定“医疗期间探望以配合治疗为原则”,例如允许非抚养方参与医疗方案讨论、陪同复诊,或在孩子病情稳定时安排短期探望。若一方以“影响治疗”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无正当理由阻碍探望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能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保障探望权行使。
四、协议约定需细化医疗相关条款
为避免后续纠纷,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如门诊、住院、特殊治疗的界定)、分担比例、支付方式(如实时结算或定期报销)及医疗记录共享义务。例如,可约定“单次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双方各承担50%,凭票据结算”。若涉及长期治疗,还可约定设立专门医疗账户,双方定期存入资金,确保费用及时到位。协议内容需符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规定,必要时可由律师审核或进行公证。
五、法律救济途径保障权益实现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孩子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等证据,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判决生效后,若一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或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通过查封财产、扣划工资等方式执行。此外,若抚养方发现原抚养权安排不利于孩子治疗(如对方隐瞒病情、拒绝配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会结合病情变化和双方条件综合判断。
总之,离婚时孩子患病的处理需兼顾法律规定与人文关怀,父母双方应摒弃矛盾,以孩子健康为首要目标,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医疗、照料等需求得到持续保障。必要时可借助调解机构或专业律师,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对孩子的二次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