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个体工商户资金一般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可能根据行为性质构成侵占罪、盗窃罪等其他犯罪,具体需结合行为人身份、资金占有关系及主观意图综合判断。
要明确挪用个体工商户资金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属性展开分析。
首先,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属于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个体经营者,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单位通常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本质上属于经营者个人财产,不属于“单位资金”范畴,挪用个体工商户资金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要求,无法直接构成该罪。
其次,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行为人基于合法占有关系(如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委托管理资金、担任店员负责收银等),擅自将代为保管的资金挪作他用且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核心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个体工商户资金若由行为人合法保管,挪用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拒绝归还,即符合该罪构成。例如,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店长将每日营业额私自挪用后逃匿,经经营者多次催讨仍拒不返还,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若行为人未基于合法占有关系,而是通过秘密窃取、欺骗等手段获取个体工商户资金,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或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比如,非店铺员工撬锁进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盗取收银台资金,或通过伪造单据骗取经营者信任后转移资金,均属于此类情况。此时需区分“挪用”与“窃取/骗取”的界限:若行为人对资金无合法控制权限,即使事后声称“挪用”,本质仍是非法占有,应按盗窃或诈骗定罪。
实践中还需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的民事纠纷。若行为人挪用资金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临时借用且事后归还,可能属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不构成犯罪。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采取欺骗、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资金;二是具有归还意图且实际归还,否则可能因主观意图转化为非法占有而触犯刑法。
此外,资金用途和数额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无论是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均要求“数额较大”(各地标准略有差异,通常侵占罪起点为1万元以上,盗窃罪起点为1000-3000元以上),若挪用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可能仅需承担民事返还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挪用个体工商户资金的行为性质需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占有权、主观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资金获取手段及数额综合认定,虽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可能触犯侵占罪、盗窃罪等罪名,具体需以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的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