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协议书需基于自愿原则,明确双方基本信息、财产约定(含婚前财产归属、婚后财产分配)、赡养与抚养责任、医疗费用承担、协议变更及争议解决等核心内容,条款需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确保内容合法、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
老年人再婚协议书的撰写需兼顾情感与法律风险,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避免因财产、赡养等问题引发家庭纠纷。以下从核心条款及法律依据展开说明:
一、协议主体与自愿原则声明
协议开头需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确保身份可追溯。同时需声明“双方系自愿再婚,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情形,对对方婚前情况已充分了解”,以体现婚姻自由原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
二、财产约定:婚前归属与婚后分配
财产问题是老年人再婚纠纷的主要诱因,需分两部分明确:
1. 婚前财产归属:需详细列明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房产(注明产权证号、坐落位置)、存款(开户行、金额)、车辆(车牌号、型号)、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如珠宝、收藏品)。协议中需注明“上述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成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婚后财产分配:可约定婚后收入(如工资、养老金、理财收益等)的归属方式,例如“双方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独立管理;或约定每月从各自收入中提取固定金额存入共同账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如房租、水电、日常用品等)”。若约定部分财产共同所有,需明确范围及管理方式(如共同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具体可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赡养与抚养责任:明确子女义务边界
协议中需强调“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再婚而消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协议中不得约定“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约定“双方子女各自承担对己方父母的日常照料、大额医疗费用等赡养责任”,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四、医疗费用与护理安排
需区分日常医疗与重大疾病,明确费用承担方式:
日常医疗(如感冒、慢性病用药等):可约定由各自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若有约定)中支付;
重大疾病(如癌症、中风等需大额费用的疾病):可约定“优先使用个人医保及商业保险,不足部分由各自子女承担50%,剩余部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若有共同财产),或“由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比例承担”。
同时需约定护理责任,例如“一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时,由双方子女轮流护理或共同承担护工费用”,避免因护理义务分配不清导致矛盾。
五、协议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
协议需注明“变更或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争议解决方式可约定“先通过亲友调解,调解不成的,向被告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管辖法院以减少后续程序争议。
六、生效条件与附件
协议需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建议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如社区工作人员、律师),增强协议证明力。附件可包括双方婚前财产清单(需列明财产名称、数量、价值、权属证明等)、各自子女知情同意书(非强制,但可减少子女干预)。
需特别注意: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限制婚姻自由、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等),建议签订前咨询律师,确保条款合法有效,切实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