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找小三”属于婚姻道德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行为涉及重婚、破坏军婚等特定情形,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面临刑事处罚。具体判刑需根据行为是否符合对应罪名的构成要件确定,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
在法律层面,“找小三”的行为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核心在于区分道德调整范围与法律规制范围。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一义务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民事规范,而非直接纳入刑事处罚范畴。因此,单纯的婚外情、出轨等行为,即便违背道德,只要未达到法定犯罪要件,均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该罪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存在“配偶”身份,即已通过婚姻登记与他人建立合法婚姻关系;二是实施了“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形式:(1)与他人再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虽未办理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需满足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等要件,实践中认定较为严格)。
根据法律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若“小三”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则“小三”也可能构成重婚罪,与过错方承担共同刑事责任;若“小三”不知情,则仅过错方构成犯罪。
2.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是针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条款,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等)的合法配偶;(2)实施了“同居”或“结婚”行为。其中,“同居”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只要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关系即可,认定标准低于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
破坏军婚罪的量刑更重,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则依照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定罪处罚,量刑将大幅提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及民事后果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普通婚外情(如偶尔出轨、与“小三”秘密同居但未以夫妻名义生活等)仅属于道德问题,不涉及刑事犯罪。但过错方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也可能根据过错程度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综上,“找小三”是否犯法及判刑,取决于行为是否突破道德边界、触犯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日常生活中,需严格区分道德义务与法律责任,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刑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