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仍为个人财产;使用该款项支付新房首付的,首付部分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新房的权属需结合登记情况、婚后还贷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后再购房的财产性质认定,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财产来源、转化过程、登记情况等多维度分析,核心在于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
首先,婚前房产及售房款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出售该房产时,售房款是婚前房产的形态转化(由不动产变为货币),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属于个人财产。需注意,若婚前房产存在贷款,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在出售时需先析出共同财产部分,但问题中未提及婚前有贷款,故默认婚前房产为全款或已结清贷款的个人财产。
其次,新房首付部分的权属认定。使用婚前售房款支付新房首付,本质是个人财产的再次转化(由货币变为不动产)。若新房仅登记在个人名下,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首付资金来源于婚前售房款(如售房合同、转账记录、资金流水的连续性),则首付部分对应的房产份额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但需特别注意,若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能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性质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需结合出资比例、登记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再次,婚后还贷部分的性质区分。新房购买后,婚后还贷资金来源直接影响还贷部分的权属: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还贷,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该部分还贷资金及对应的房产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进行分割,一般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共同还贷总额÷2+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2);若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如婚前财产的存款利息、个人婚前财产的其他孳息或自然增值),且能证明资金来源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如单独设立个人还贷账户、保留资金流水证明),则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仍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此外,房产登记与证据保留的重要性。房产登记是认定权属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依据。若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需保留婚前购房凭证、售房合同、首付资金转账记录(证明售房款直接转入首付账户)、还贷账户流水(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还贷)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财产性质被误认。若登记在双方名下,需保留出资比例证明,以防被认定为均等分割。
最后,需强调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实践中,若存在婚前房产售房款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如售房款存入共同账户、与工资收入混同后支付首付)、新房登记时未明确份额、婚后对房产进行过装修或增值投资等情况,可能影响财产性质认定。因此,建议在购房前梳理财产来源,保留全部交易凭证,必要时通过婚前协议明确财产归属,或在发生争议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