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行为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认定,可能构成婚姻过错,存在重婚罪风险;离婚时原配可主张损害赔偿,财产分割可能倾斜;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男方需承担抚养义务。原配可通过收集证据、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权益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行为性质与重婚罪的认定
男方未离婚与他人生育子女,首先需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构成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法律婚姻关系(男方已登记结婚);二是与他人形成“婚姻关系”,包括两种情形:法律重婚(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和事实重婚(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
需注意的是,仅生育子女本身不足以认定重婚罪,关键在于男方是否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亲友误认为其为夫妻等,才可认定为事实重婚。若男方仅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育子女,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不构成重婚罪,但仍属于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
二、离婚时的过错责任与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婚姻关系中,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男方与他人生育子女,若伴随长期同居事实,原配可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如为调查过错行为支出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法院可能在分割财产时对原配予以倾斜,减少男方的财产份额。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抚养义务
无论男方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其与他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教育、继承、抚养等方面权利完全平等。男方作为生父,需承担抚养义务,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的数额需结合子女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男方经济能力确定,一般为男方月总收入的20%-30%,可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明确支付方式与期限。
四、原配的法律应对建议
若原配发现男方未离婚与他人有孩子,可从以下方面维护权益:
1. 收集证据:重点收集男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双方亲密照片或视频)、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男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男方的收入证明(用于主张抚养费或财产分割)等。证据需合法取得,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如擅自闯入他人住所拍摄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2. 主张离婚与损害赔偿:若选择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男方过错证据,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要求法院在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若双方育有婚生子女,原配还可争取子女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3. 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若男方拒绝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原配无权直接干预,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名义起诉男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原配需注意,自身对非婚生子女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4. 刑事追责(若构成重婚):若有证据证明男方与他人存在法律重婚或事实重婚,原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男方的重婚罪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男方未离婚与他人有孩子的行为,需结合具体情形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原配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婚姻权利、财产权益及子女利益,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受法律明确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