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本身并非独立罪名,但放贷过程中若伴随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经常性放贷、暴力催收等行为,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具体需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综合判断。
从法律层面看,高利贷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上限的借贷行为,其核心问题在于利息约定是否合法,而非直接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此为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但当高利贷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时,则可能触犯刑法规定。
高利转贷罪是高利贷相关犯罪中常见情形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此罪。这里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关键要件,即行为人通过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再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转贷给他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另一种与高利贷紧密相关的罪名。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里的“经常性”需满足“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条件;“社会不特定对象”则排除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群体。“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累计在40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若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如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等),将面临更重刑罚。
此外,高利贷行为还可能伴随其他关联犯罪。例如,部分放贷人为追回高额利息,在催收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恐吓、骚扰、跟踪、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手段,若情节恶劣,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若放贷资金来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还可能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需数罪并罚。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高利贷行为未构成犯罪,也需承担民事法律后果。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利息,已支付的超过部分可通过诉讼要求出借人返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对以“砍头息”“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会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确保借款人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