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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轻着判几年以上

2025-12-14 21: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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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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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轻着”(即未出现加重情节的基本犯)的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刑期需结合拘禁手段、时长、后果及行为人悔罪表现等综合判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量刑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条款明确了该罪“轻着”(基本犯)的量刑范围,即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且无殴打、侮辱情节时的处罚标准。

实践中,“轻着”的具体刑期需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通常而言,若存在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并判处较低刑罚:一是拘禁手段温和,未使用暴力或胁迫;二是拘禁时间较短(如几小时内),未对被害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三是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或精神损害;四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事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例如,因家庭纠纷短暂拘禁亲属,未造成伤害且主动释放的,可能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或管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显著轻微的甚至可能免予刑事处罚。

需注意,“三年以下”包含多个刑罚种类,不同刑罚的期限存在差异: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若情节较轻,可能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原则,结合全案证据裁量刑期。

此外,若案件存在加重情节,则不适用“轻着”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亦需从重处罚。因此,“轻着”的前提是排除上述加重情形,仅针对单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且情节一般的行为。

综上,非法拘禁“轻着”的量刑核心在于“三年以下”这一区间,具体刑期需结合拘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可能体现为拘役、管制或较短期限的有期徒刑,但均需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裁量。

非法拘禁轻着判几年以上(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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