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两个月大的孩子,原则上会判给母亲抚养。这一结论基于法律对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特殊保护,同时需结合母亲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综合判断。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法律始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对于两个月大的婴儿,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处于高度依赖母亲的阶段,法律对此类情况有明确的倾向性规定。
法律依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两个月大的孩子显然属于“不满两周岁”的范畴,因此母亲直接抚养是法定的优先原则。这一规定的立法初衷,是考虑到婴儿在哺乳期内对母亲的哺乳、照料存在天然依赖,母亲的直接抚养更有利于保障婴儿的健康成长。
“哺乳期”的界定通常与“不满两周岁”直接关联,实践中法院一般将“不满两周岁”视为广义的“哺乳期”范围。两个月大的婴儿正处于母乳喂养或人工喂养的关键阶段,其饮食、睡眠、情感安抚等基本需求的满足,高度依赖抚养人的持续照料。母亲在生理和情感上通常更能适应婴儿的需求,因此法律将母亲直接抚养作为原则性规定。
不过,母亲优先抚养的原则并非绝对,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如果母亲存在以下情况,法院可能会突破原则,将抚养权判给父亲: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例如母亲患有肺结核、艾滋病等可能通过密切接触传染给婴儿的疾病;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比如母亲无正当理由拒绝哺乳、长期忽视婴儿照料等;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例如母亲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吸毒、赌博等恶习,或因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履行抚养职责。
父亲若希望争取两个月大婴儿的抚养权,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母亲存在上述法定例外情形。仅凭经济条件优于母亲、工作更稳定等理由,通常无法对抗“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抚养”的原则。只有在母亲的抚养行为确实可能对婴儿的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危害时,法院才会考虑变更抚养权归属。
此外,父母双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也可能影响抚养权归属。如果父母通过协商确定由父亲抚养,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婴儿合法权益(例如父亲具备充足的照料能力、母亲能正常行使探望权等),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但需注意,此类协议需以婴儿利益为前提,若协议内容明显不利于婴儿成长(如父亲无法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拒绝母亲探望等),法院仍可依法干预。
综上,两个月大的孩子抚养权归属,核心在于母亲是否具备抚养能力及条件。在母亲无上述法定不适宜抚养情形的前提下,法院会优先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反之,若母亲存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行为,父亲方可通过举证争取抚养权。无论何种情况,法院的判决始终围绕婴儿的健康成长需求,确保其能在稳定、安全的环境中获得必要的照料与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