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释放时间取决于具体审批流程,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法院判决决定或监狱、看守所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释放。法院判决时直接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即可释放;已服刑的,相关机关在15至20个工作日内审批,批准后24小时内释放。
监外执行是基于特殊情况对罪犯暂予监外服刑的法律制度,其释放时间需结合案件阶段、审批程序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核心在于符合法定条件且完成审批流程。以下从不同场景展开说明:
首先,法院判决阶段直接决定监外执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若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已被羁押在看守所,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如查明其符合上述监外执行条件,会直接在判决书中载明监外执行决定。此类情况下,判决生效后即可依法释放,无需等待额外审批流程,释放时间与判决生效时间一致。
其次,判决生效后在监狱服刑期间申请监外执行的情况。对于已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若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由监狱根据罪犯病情、家庭情况等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监狱管理机关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监狱会在24小时内为罪犯办理释放手续,具体时间因监狱内部流程可能略有差异,但通常不会超过1个工作日。
再次,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申请监外执行的情况。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若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由看守所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批准后,看守所需在24小时内释放罪犯,并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需特别注意的是,监外执行的释放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若罪犯申请监外执行但不符合上述条件(如疾病未达“严重疾病”标准、生活能自理等),相关机关将不予批准,自然不会释放。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罪犯,需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否则申请也无法通过。
综上,监外执行的释放时间需结合案件所处阶段(判决阶段、监狱服刑、看守所服刑)及审批效率综合判断,一般在审批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完成释放,前提是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FCResponseEnd|>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