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但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例外情形,此类情况消除后应立即通知。
一、法律依据:明确通知时限与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是规范逮捕后通知家属的核心条款,其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一条款确立了逮捕后通知家属的法定时限为二十四小时,且通知义务主体为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
二、具体情形:三种通知场景的区分
#1. 正常情况下的通知要求
在不存在例外情形时,公安机关需在逮捕执行完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通知家属的程序。这里的“通知”通常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向家属邮寄《逮捕通知书》,通知书中会载明逮捕的原因、执行机关、羁押场所等关键信息,逮捕证的相关内容也会在通知书中体现,家属无需单独领取逮捕证原件。
#2. “无法通知”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无法通知”主要指因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如拒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家属信息不详(如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无人接收)或家属联系方式失效等客观原因,导致办案机关无法在二十四小时内联系到家属。此类情况需由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待家属信息明确后,应及时补充通知。
#3. 特定罪名的例外情形
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若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如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证据灭失等),办案机关可暂不通知,但需严格遵循“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的规定。此例外仅适用于上述两类罪名,且“有碍侦查”需有充分理由并经审批,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三、通知方式与家属知情权保障
通知家属的方式以书面通知为主,通常通过邮寄《逮捕通知书》至家属户籍地或登记的住址,部分地区也会结合电话、短信等方式辅助告知,但书面通知是法定要求。需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是指通知行为的作出时间,而非家属实际收到通知的时间,邮寄过程中的合理延迟(如跨地区邮寄耗时)不视为违反法定时限。
若家属在逮捕后较长时间未收到通知,可主动向办案机关(如执行逮捕的公安局刑侦部门)查询,要求告知逮捕原因及羁押地点。办案机关在非例外情形下,不得拒绝家属的合理查询请求,以保障家属的知情权。
四、家属收到通知后的应对措施
家属收到《逮捕通知书》后,应注意核对犯罪嫌疑人信息、逮捕时间及羁押场所。根据法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家属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查阅案卷材料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若发现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如无例外情形却超期未通知),家属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