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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应当在几天内成立清算组织

2025-12-14 13: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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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事由(如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因破产原因解散的,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指定管理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织)。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织的时间要求,需根据解散原因及对应的法律程序区分,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解散情形下的清算组成立时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以下情形解散的,属于“一般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即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予以解散。此类情形下,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此处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需结合具体情形确定:例如,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以决议作出之日为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公告之日为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若公司未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可能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或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明确,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股东也可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且无债权人申请时,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二、破产解散情形下的清算组织(管理人)指定时间

若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而解散,需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法定清算组织,负责接管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

与一般解散不同,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织”(管理人)并非由公司自行成立,而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且指定时间为“受理破产申请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并作出受理裁定之日为准。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受理裁定作出后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确保破产程序高效推进。

三、清算组织的组成与法律意义

清算组织(清算组或管理人)是公司解散后负责清理公司财产、了结业务、清偿债务的法定机构,其成立时间直接影响清算程序的启动效率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在一般解散中,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有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法院指定清算组,组成人员可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甚至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由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通常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其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等,需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综上,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组织的时间以“十五日内”为核心标准(针对一般解散),破产清算则由法院在受理时直接指定管理人。及时成立清算组织是公司履行清算义务的首要环节,未按期成立可能引发股东赔偿责任(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灭失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公司及股东需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确保清算程序依法启动。

公司解散后应当在几天内成立清算组织(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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