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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夫妻之间名下的房产

2025-12-13 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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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夫妻之间名下的房产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法途径,主要包括本人持有效证件直接查询、委托他人(如律师)查询、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三种方式,不同方式对应不同条件和流程,需遵守《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确保查询行为合法合规。

查询夫妻名下房产的前提是基于合法目的,如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财产管理或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合法查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查询方式如下:

一、本人持有效证件直接查询这是最常用的方式,适用于夫妻双方配合或一方需了解自身名下房产的情况。需携带的材料包括:查询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用于证明户籍信息)、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查询配偶名下房产时可能需要)。若查询本人名下房产,仅需身份证即可;若需查询配偶名下房产,部分地区要求双方共同到场,或提供经公证的配偶授权文件,具体以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为准。

流程上,需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查询窗口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说明查询目的和房产坐落(如已知),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及材料后,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提供查询结果(通常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内容包括房产坐落、面积、登记时间、产权人等信息。部分城市已开通线上查询渠道,如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或官方APP,可通过身份证号、人脸识别等验证后查询,具体可登录当地平台了解操作步骤。

二、委托他人查询若本人因特殊原因(如异地、疾病)无法到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及时限)、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如需查询配偶房产)等材料。部分地区要求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尤其是委托非近亲属或非律师时,公证可增强委托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因材料不全导致查询失败。建议提前拨打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电话(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查询),确认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及其他特殊要求。

三、诉讼中申请法院查询当夫妻因财产分割、离婚纠纷等产生争议,一方拒绝提供房产信息时,另一方可通过司法途径查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此时,可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说明无法自行查询的原因(如对方隐瞒、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且不配合),并提供房产可能存在的线索(如已知的房产地址、曾听闻的购买时间等)。法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会出具《调查令》,由委托律师持调查令、律师执业证、律所介绍信等,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房产信息。这种方式需以诉讼程序为前提,且需满足法院对调查令申请的实质审查要求,并非所有情况都会批准。

注意事项查询时需注意:1. 不同地区政策存在差异,例如部分一线城市对配偶间查询房产的材料要求更严格,建议提前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渠道(官网、咨询电话)确认细节;2. 线上查询结果可能存在延迟,最终需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内容为准;3. 严禁以非法目的查询(如用于骚扰、威胁),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4. 查询结果仅对查询人提供,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泄露,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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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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