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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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未约定按什么标准计算赔偿

2025-12-13 14: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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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未约定时,赔偿标准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确定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损失情况。以下从法律依据、损失范围、举证要求等方面展开说明:

一、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核心的赔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确立了“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是违约金未约定时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实际损失的具体范围界定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或费用增加,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交货,买方为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差价;或承租方违约提前退租,出租方因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则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可获得的预期利益,需满足“可预见性”“确定性”和“关联性”要件,例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卖方延迟交付设备导致买方生产线停工产生的利润损失,若该利润损失在合同订立时可预见,则属于赔偿范围。

三、举证责任:需证明损失的存在与关联性

守约方主张赔偿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证明违约行为客观存在(如合同、履约记录、违约通知等);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如费用支出凭证、财务报表、第三方评估报告等);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违约解除合同,承揽方需提供原材料采购单据、已投入的人工成本记录等,证明因违约导致的材料浪费和人工损失。若无法充分举证,可能面临主张不被支持或损失数额被调低的风险。

四、司法实践中的调整规则

即使守约方举证证明了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对损失数额进行调整。例如,违约方仅存在轻微过错,而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未及时转售货物导致积压贬值),扩大的损失部分可能不予支持。此外,还会考虑合同履行程度(如已履行大部分义务的违约与未履行的违约处理不同)、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避免赔偿结果显失公平。

五、特殊领域的参考标准

部分特殊合同纠纷中,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有特别规定。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逾期交房未约定违约金的,购房者可参照逾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主张利息损失;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还款未约定违约金的,出借人可要求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此类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原则适用。

综上,违约金未约定时,赔偿核心在于“实际损失”,需结合法律规定、举证情况及司法调整规则综合确定。为降低纠纷风险,建议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按合同金额的比例、固定金额或损失赔偿范围),以减少损失认定的不确定性。

违约金未约定按什么标准计算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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