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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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答复不服可否提起行政复议

2025-12-11 06: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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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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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答复不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关键在于举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以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需结合答复的性质、申请人与答复的利害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进一步扩大,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举报答复的行政行为性质认定

举报答复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实体性答复和程序性答复。实体性答复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举报内容作出的实质性处理决定,例如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不予立案等结论性意见;程序性答复则是指行政机关仅告知举报已收到、正在处理或处理流程等程序信息,未涉及举报事项的实体结论。只有实体性答复才可能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程序性答复因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六条进一步列举了可申请复议的具体情形,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若举报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举报事项作出的、直接影响举报人或相关方权利义务的实体性处理,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三、申请人资格的核心判断标准

并非所有举报人都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其举报目的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举报人为保护自身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而举报,行政机关的答复直接影响其权益实现,举报人具有申请人资格;若属于公益性举报(如仅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无自身权益关联),则通常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特殊条款)。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要求

对举报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1. 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举报答复内容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受理机关:一般向作出举报答复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税务等),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3. 申请材料: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身份证明、举报答复文书复印件、与答复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等。

五、特殊情形: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复议路径

若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即“不作为”),举报人同样可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此时,申请人需证明已向行政机关提出过举报申请,且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即可主张其不作为违法。

综上,对举报答复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重点审查答复的实体性质、申请人是否为自身权益举报、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等核心要素。实践中,建议结合具体案情,通过专业法律分析判断是否符合复议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

对举报答复不服可否提起行政复议(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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