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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什么

2025-12-11 0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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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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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场所或财物的具体信息、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以及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作为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法定文书,其内容必须完整、明确,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具体而言,应当载明以下核心事项:

首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需明确被查封扣押对象的身份信息,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注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这是确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基础,避免因对象错误导致程序违法。

其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及期限。理由需具体说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或可能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例如“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活动”;依据必须引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期限方面,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且延长需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该期限信息需在决定书中清晰载明。

第三,查封扣押场所或财物的具体信息。需详细列明被查封扣押的场所地址、设施名称,或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地点等。例如“扣押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仓库内的‘XX牌’汽油100桶(每桶20升)”,信息需精确到可执行层面,避免因描述模糊导致执行偏差。

第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决定书中需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XX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未载明该内容,可能因剥夺当事人救济权导致决定书无效。

第五,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决定书需加盖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并注明作出日期,这是文书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未加盖公章或日期不明的,将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此外,实践中部分决定书还会载明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责任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及保管要求,以明确行政机关对扣押财物的妥善保管义务,避免因保管不当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上述事项共同构成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法定内容,缺一不可,其设置目的在于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确保权力运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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