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监事会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法定监督机制,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以保障股东、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与市场经济秩序。
监事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其成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具体目的与意义体现在以下五个核心层面:
一、履行法定监督职能,制衡决策权与执行权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等职权。这一设置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的“代理问题”——股东将公司经营权委托给董事会、高管后,需通过监事会的独立监督,防止董事、高管滥用职权(如侵占公司资产、违规决策等),实现决策权(董事会)、执行权(高管)与监督权(监事会)的相互制衡,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经营风险。
二、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股权结构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持股优势影响董事会决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监事会作为独立监督主体,其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中小股东可通过推选监事参与监督,直接对董事会、高管的行为进行约束。例如,当董事会决议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时,监事会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纠正;对董事、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中小股东提供权益救济渠道,避免“内部人控制”风险。
三、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组成结构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公司法》明确要求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仍需有职工代表)。职工监事通过参与监事会工作,能够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是否合规。例如,当公司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行为时,职工监事可通过监事会督促公司整改,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增强职工对公司的认同感与凝聚力。
四、促进公司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
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可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财务造假、资金挪用等问题;同时,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监督,能有效约束其超越权限决策、关联交易不规范等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一机制有助于公司及时识别经营风险(如财务风险、法律风险),推动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降低因违规经营导致的行政处罚、诉讼等损失。
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效能
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而监事会是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缺乏有效监督的公司,容易出现决策专断、管理混乱等问题。监事会的设立,使公司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体系: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经理层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这种“三会一层”的架构,通过权力制衡确保公司决策科学、执行规范、监督到位,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与专业化水平,进而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融资、上市等资本运作奠定基础。
综上,监事会的成立并非形式主义,而是基于公司治理实践的刚性需求。其通过法定职权的行使,既保护了股东、职工等个体权益,又从整体上保障了公司的合规运营与长远发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